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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数据“杀熟”:商业法则,还是技术原罪
2018-03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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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数据“杀熟”:商业法则,还是技术原罪

近日,有网友称,他经常通过某第三方旅行网站预订某家特定酒店的房间,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。偶然一次,通过酒店前台他了解到,酒店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。他用朋友的账号查询后发现,果然是300元;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,却还是380元。

由此,大数据“杀熟”成为时下的热门话题。同时,大数据技术也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。大数据“杀熟”,到底是商业法则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普通的表现形式,还是大数据在商业发展中无法避免的技术原罪?成为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。

大数据“杀熟”:商业法则,还是技术原罪?

差别定价是营销领域的普遍做法

“哪怕没有大数据技术,一些部分商家为了牟利也会价格歧视。”对于这次因为大数据“杀熟”而引发的质疑,国内某知名大数据分析公司相关负责人这样认为。

在他看来,“杀熟”早已有之,并不是因为大数据而产生的,不应该对大数据技术一言以蔽之,而是要对价格歧视和差别定价有一个客观的认识。

该负责人解释,“任何技术都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,就像有些人希望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公开、透明、信任的问题,而有些人则利用区块链技术搞各种乱七八糟的虚拟货币从中牟利。”

他认为,大数据“杀熟”的问题涉及到经济学领域的差别定价理论,差别定价在营销领域应用其实已经很广泛。

“比如航空领域的机票,价格会随着供需而实时变化;此外,差别定价在亚马逊等电商领域也都存在。甚至在一些线下的服装店,看到打扮时尚的客人,商家开价往往会比普通客户高一些,这也是差别定价的原理。”该负责人解释。

他认为,对于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企业而言,在进行定价时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、企业利润、产品定位、生产成本等诸多方面的因素。如果想要进行差别定价,必须具有符合差别定价要求的市场,并且要根据不同的价格标准给予不同的服务措施,让消费者享受到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付出的金额相匹配。

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出现,对商家而言,可以根据用户的消费能力、消费频次和消费习惯,为用户进行准确“画像”,从而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。

“这种策略包括两种,一种情况是,对老客户而言,有的商家会对其加大优惠,刺激老客户消费;另一种情况,商家认为老客户的粘性已经很高了,想要刺激新客户进行消费,而选择给新客户更多的优惠。”赛迪智库电子信息产业所所长安晖也认为,差别定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情况,并不能简单的用好坏来评价。对于商家和用户而言,差别定价有时候是双赢,有时候则不然。

明显的价格歧视必须进行管理规范

“这次所谓的大数据‘杀熟’事件,之所以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,是因为价格‘杀’得太大了。在大家的常识里,越是老客户越应该优惠多一些,但现实却是越是老客户越贵,这就让大家觉得从逻辑上很难去接受,感觉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。”安晖解释。

那么,是否可以通过有效的措施,来扼制大数据“杀熟”引发的价格歧视问题呢?

安晖认为,一方面,要想通过国家政策规定来规避价格歧视很难。因为差别定价这种行为对商家来说是合理的,没有办法去禁止,也是一种市场规律。如果要简单使用政策规范的话,尺度就很难把握。

另一方面,他认为,从技术角度来讲,也很难操作。因为基于大数据技术,针对不同的人,甚至针对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点的价格都是不一样的,处在动态变化中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,取证很难。对于物价管理部门而言,也需要具备很强的数据实时抓取能力,在现实中有很大的技术难度。

“这些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企业和商家,相对消费者而言,它是强势的,在这个时候,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。虽然差别定价具有合理性,但有关部门还是可以探索制定一定的措施,使得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平衡关系。”安晖表示。

  他建议,对于一些比较明显的,使用大数据技术而进行的价格歧视,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,有关部门必须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去禁止,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“不只是大数据行业,如今很多基于新技术的新兴产业和经济形态,有时候都是会带来一些问题的。”安晖解释,就像下雨天使用打车软件一样,用户反映只能打到价格昂贵的专车,而打不到出租车;出租车司机则反映平台根本没有派单。第三方企业通过信息垄断使得信息中断,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,这也是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。

  处罚价格歧视仍然存在法律空白

  对于企业的差别定价行为,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、律师赵占领解释,互联网企业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定价实行的市场指导价,不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,所以总体上而言,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制定价格,这也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围。

  “然而,对于所谓‘杀熟’行为,即针对不同的消费者,同样的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,法律上称之为价格歧视。目前主要是在《价格法》和《反垄断法》中有相关规定。” 赵占领介绍。

  他解释,根据《价格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,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。“即针对的是其他经营者,而不是消费者的价格歧视。”

  此外,《反垄断法》针对价格歧视的规定,首先要求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,其次是“没有正当理由”,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。

  “也就是说《反垄断法》对价格歧视的认定门槛非常高,其中对于什么是‘没有正当理由’在实践中争议很大。”因此,赵占领认为,对于所谓大数据“杀熟”行为,依据目前法律,难以进行直接有效的规范。

  他认为,对于“杀熟”等价格歧视行为,依据现有法律,除非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,且区别定价没有正当理由,否则难以对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。因此,他建议相关部门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研究,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定价行为要进一步进行立法规范。

  对于消费者而言,赵占领则建议,在消费时,消费者要注意留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前后是否有变化,也可以与其他企业提供的相同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对比。如果发现价格明显异常,可以与企业进行沟通,了解具体原因。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明显的“杀熟”行为,可以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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